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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恒企会计学做账报税怎么样?

发布:郴州恒企会计培训机构 时间:2017-10-27 10:00:05.0 点击:446

  郴州恒企教育会计培训,任课老师具有丰富的做账经验及教学经验,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会计人才!
  定优教育会计做账培训班:
  1、手工帐实训:公司筹备前,体现在企业各种证件及工商流程的办理。
  2、手工帐+税务实务:开始建账,做好公司税务登记、税收筹划以及日常经营业务的账务处理。
  3、电脑账+风险规避: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,学会驾驭财务软件,提高工作效率,拓展账务处理的多元化,规范业务流程、查找财务漏洞,规避税务风险。
  4、财务管理实战培训:在做账需求基础上,开展财务报表分析,财务预算、财务风险控制业务。
  5、不同行业实操培训:通过对多行业账务灵活处理,掌握就业能力。
  6、会计基础 学习会计科目、登记账簿、编制报表,账务处理等,全面了解会计理论知 识,能进行基本的会计处理,适合无基础者学习。
  7、财经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,以及加入世贸组织所产生的影响,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。企业财务管理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与日俱增,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。而正确、充分地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,才能使企业在评价投资、融资和股利决策时做到有法可依,有章可循,进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。鉴于此,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课程,被定位于财务管理专业选修课。课程着重讲授与企业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
  8、 会计电算化班 学习计算机、Windows、Word、Excel以及财政局指定的通用财务软件,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试。
  9、会计实战操作班 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实际账务处理(凭证、账簿、报表、报税),讲解工作中涉及的税种,进行模拟纳税申报,独立进行账务处理3适合有理论基础无实际工作经验者学习。
  10、助理会计师 学习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,“”任教,讲练习结合,达到考前较佳状态。适合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学习。
  11、中级会计师 学习中级会计实务、经济法、财务管理。注册会计师执教,讲解详细,过关率高,达到考前较佳状态。适合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学习。
 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
  财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知识之外,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税务、经济法等知识(这也是职称考试和CPA考试将税务和经济法列为考试科目的原因)。为了帮助财务新人们规避风险,特定整理了企业日常经营中容易忽略的几项法律和税务风险,与大家一起探讨,不足之处,欢迎大家批评指正。
  一、应收账款逾期二年,将失去胜诉权
  风险:
 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,可能无法收回,即使起诉,法院也不予以支持。
  法律规定:
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。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超过诉讼期间,当事人自愿履行的,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。(详见《民法通则》)
  也就是说,此条款应用到应收账款上,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,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,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;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,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,但失去了胜诉权,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。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,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,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。
  风险防范:
  在日常财务管理中,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,对无经济往来,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,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。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,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,比如以特快专递、电报、挂号信等,需要注意的是,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。
  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,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,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,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,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,即是“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”,诉讼时效即可中断,可重新起算。这里所说的“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”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,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[(2006)民立他字第106号]。
  特别提醒:
  对账函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,除非对账函中有明确的催收意思表示。也正因为如此,事务所为提高询征函的回复率,在询征函中一般都特别注明“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,并非催款结算。”口头催收也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,因为无法证明。
  二、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,小心被赖帐
  在日常生活中,购货方支付款项后,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,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,销售方先开具发票,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,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。孰不知,这种常见的做法,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。一些无赖公司,会以“已用现金支付货款,有发票为证”为由赖账。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:
  法律规定:
  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,是指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。
  按理说,在中国以票控税的环境下,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收取很多情况下是完全脱离的,即使无赖公司以“已支付货款,有发票为证”为由赖账,法院应予以驳回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却有法院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为依据,认为“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,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,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,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,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”。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
  正因为如此,我们日常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此类风险。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:
  风险防范:
  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,明确规定: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。如果合同已签订,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,要特别注明“款项未收到”,或在发票背面写上“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”并由对方签字。
  三、委托收款、委托付款应谨慎,小心有风险
 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,由于各种原因,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、付款,而是委托其他单位/个人代收代付。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,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,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,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:
 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,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,要求重新支付;
 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,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“返还不当得利”要求返还相应款项。
  风险防范:
  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,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、或书面通知,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;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,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,共同确认“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”的事实。
  四、收到不是“三流合一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小心有风险
  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,为降低税负,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,以便抵扣进项。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,但保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、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。遇到此种情况,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,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,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(服务)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“三流合一”的要求,否则,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。
  法律规定:
  略。详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。
  五、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
  学过经济法的财务人员都知道,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,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,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。正因为是保证,一旦违约,作为惩罚,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(或应双倍返还)。因而,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(开具收据)时,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,以免造成损失。
  法律规定:
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 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
  六、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,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
  我们知道,在企业报销的个人股东的私人消费支出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。但还有一点容易忽略: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借款用于购买资产,并将其记到个人名下,此借款年底要归还,否则,要按“股息红利所得”计缴个人所得税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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